坑人“低價團”,又稱“零負團費”,是指旅行社一方面操作低于成本價格的旅游團隊,另一方面通過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以彌補成本的不足并以此獲利的違法行為。
如果按照《焦點訪談》節目中所說,假設旅游者購買的是翡翠掛件,標價15000元,購物店售價為1.5折,且全部返給旅行社或導游個人,那么,10000元購物貨款的非法返傭為8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操作“零負團費”的力量為什么有這么大。借用英國工會活動家、政論家托馬斯·約瑟夫·登寧在《工聯和罷工》一書中所述:“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因此,高額的購物回傭就是旅行社操作“零負團費”的萬惡之源。
為什么旅游購物店所售商品可以有暴利?由于利用購物店中絕大多數的旅游商品屬于《價格法》規定的市場調節價,旅游購物店經營者有權自主為其商品定價,從這角度看,暴利存在是必然的;從部門規章《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來分析,由于大量的旅游商品又不屬于該規定的調整范圍,物價主管部門似乎也無能為力。
實際上,旅游購物店經營者鉆了法律的空子,一方面按照《價格法》規定的市場調節價自主定價,另一方面為規避《價格法》規定的“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將購物店設立在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地方,規避旅游商品的價格競爭。而我國相關企業設立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經營場所必須設立在具體的什么地方,這是導致旅游商品價格無法有效競爭的漏洞所在。因此,購物店經營者就是靠鉆法律的空子,達到暴利之目的。
從理論上講,如果旅行社無法從旅游購物店獲取傭金,旅行社就沒有了操作“零負團費”的沖動。因此,有效控制購物店旅游商品的價格,是治理“零負團費”的釜底抽薪之法。如果有關部門不能有效管控旅游商品的價格,不能對現行的法律漏洞及時彌補,只是從旅行社、導游、領隊身上找原因,那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借用《焦點訪談》主持人在《又見坑人“低價團”》報道的結束語:“在個別地方旅游法的執行情況還不容樂觀,這其中當然有部分旅行從業人員見利忘義、缺乏自律的因素,但這其中應該也有職能部門麻痹松懈、監管不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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